来源: 昆明市水务局 2023-05-26 17:25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昆明市水务局发布的《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举行〈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要求,现将《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5楼昆明市水务局531会议室举行。
二、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熊国志 昆明市水务局副局长、海绵办常务副主任
(二)听证委员
李斌 昆明市节水办党支部书记
杨 成 昆明市节水办副主任
张春云 昆明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三)决策发言人
罗 盛 昆明市节水办副主任
(四)听证监察人
黄 钊 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
(五)听证代表
龚询木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
李雪菲 昆明市盘龙区金康园小学校长
任 婕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周长青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王 铮 云南省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郭莉莉 云南省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刘晓炜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路明 云南恒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黎露 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
李亚南 昆明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
周 怡 云南省博物馆工作人员
杨 坚 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炜琪 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学校校长
朱云鹏 云南中水工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
邢利元 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勇 云南协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佩林 云南龙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盛霖 滇鹰生态集团工程管理负责人
李亚伦 云南安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马忠贤 云南九润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六)听证旁听人员
张钰婷 云南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学生
蒲新月 云南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学生
刘起明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
杨 坤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
周 鑫 昆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投发部负责人
杨振勋 昆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运营部专员
史 鹏 云南省设计院助理设计师
罗 皓 云南省设计院助理设计师
高思佳 云南九润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工程总监
保亮平 昆明聚升节水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七)听证记录人员
杨鎔瑜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三、 其他事项
(一)《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本公告在昆明市水务局官网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提前做好准备,按时参会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
联系人:杨晓航 联系电话:0871—63962618
邮箱:ynkmhmb@qq.com,邮政编码:650500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41—1室
附件:《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水务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定义】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含托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区级人民政府成立本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事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拟订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宣传引导】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产学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材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防汛抗旱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组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分解、细化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中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规划衔接】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纳入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海绵城市建设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的空间管控要求和相关指标应当纳入“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上。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编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
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节水、竖向和地下空间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立项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等。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资金需求,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供地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定量化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中,依据现状条件,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等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设置海绵城市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行与维护。
第十四条【审查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工程内容的审查,并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责任落实】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审查和监督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设施交付】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档案报送】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运维主体】
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其他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制度健全】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设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二条【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危害海绵城市设施。
因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
加强海绵城市智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工作考核】
市人民政府对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区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区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效果评估】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以排水分区为单元,从自然生态格局、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专门监督管理】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一条【破坏设施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损毁、私自拆除、占用海绵化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预警装置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按原标准修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3年 月 日起施行。